档案检验工作由档案检验小组负责。档案检验小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档案馆负责人及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组成。
(四)档案检验前必须制订检验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确保检验质量,正确判定档案价值,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重新划定保管期限,整理立卷,继续保存,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剔除,准备销毁。
(五)档案检验采用直接检验的方法,对需检验的档案逐卷逐件审查;经检验确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编制销毁清册,并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销毁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档案销毁清册经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销毁;手续不全的,不得擅自销毁。
(七)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销毁,必须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监销。监销人员确认档案已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注明年、月、日以示负责。
(八)档案检验销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外泄档案内容。
(九)档案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检验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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