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一般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规定时间之内,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
排污单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时,应首先到环境保护部门领取《排污申报登记表》,并如实填写污染物的浓度和噪声值等,然后将《排污申报登记表》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最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登记注册,环境保护部门核实后,向其发放《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单位终止生产或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生产或经营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