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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删存贷比指标不等于放缓流动风险监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7  来源:废品网  作者:静  浏览次数:50
核心提示:  商业银行法近期进入修法程序,其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最受瞩目的修改是删去现行法第39条“存贷比不得超

  商业银行法近期进入修法程序,其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最受瞩目的修改是删去现行法第39条“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审议中,多数委员都表示,完全赞同这一修改。吕薇委员说, 这有利于缓解当前的融资成本过高。李盛霖委员认为,这一修改符合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情况下稳增长的一项措施。


  还有更多委员提出,该条修改旨在将存贷比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那么相应规则也应跟上。郎胜委员和沈春耀委员提出,第39条修改后,第75条第3项中对应的法律责任部分也应删除。


  冯淑萍委员则指出,银监会曾经提及要建立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的比率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的监管监测指标,应当加快落实,确保不发生支付风险。谢旭人委员说,即使删除该监管指标,银行监管部门也须继续分析监测好银行存贷比情况,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罗范椒芬提及近期全球股市形势,表示:“我关注市场会如何理解人大常委会在这个时候放宽借贷比75%的上限。”她认为,决定公布时需特别强调,银监会在防控流动性风险方面和在监管银行借贷素质方面,存在更有效的指标和监督制度,也要避免过度强调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风险比较高的信贷支持,以免市场错误解读。


  吴晓灵委员则认为,未来还是应该开放大额存款市场,让愿意从事信贷的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获得信贷的权利,以减少社会扭曲的变相吸收存款的现象。其长期目标是,简化信贷机构的种类,以更好地简化市场准入,引导社会资金走向合法经营的道路,从而减少非法集资现象。(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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