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防范宏观金融风险,央行8月31日向其分支机构、以及部分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文),宣布自从2015年10月15日起,对开展远期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财务公司)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率暂定为20%。
受访专家就此指出,此举将提高远期购汇成本,旨在打压远期售汇的套利投机盘,稳定远期汇率,影响即期汇率,从而缓和市场对于人民币汇率贬值的预期。
央行在此通知中规定,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将按美元计算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非美元币种业务折算成美元交存。金融机构外汇准备金计算公式为:当月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额=上月远期售汇签约额*外汇风险准备金率。
其中,央行对金融机构外汇风险准备金按月考核,金融机构应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外汇风险准备金划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开立的外汇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金融机构在央行的外汇风险准备金冻结期为1年。外汇风险准备金利率暂定为零。
对此,分析人士指出,这一新规只对增量业务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到存量业务。考虑到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是按上月远期售汇签约额来计算,这个文件实质上从9月1日就会开始发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