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收网

行业资讯

下载手机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二手设备 » 正文

互联网理财灰色地带之收益权拆分转让产品调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8  来源:废品网  作者:静  浏览次数:36
核心提示:  “央行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没有把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监管范围,而这类

  “央行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没有把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监管范围,而这类平台比P2P发展得更猛。”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茂宪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秦茂宪、陆璇在其撰写的《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模式与限制》中介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其直接后果是导致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私募产品在理财市场上出现空档;另外,随着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要求越来越高,资产管理机构亦急需盘活已投项目资金。”


  在以上背景下,受P2P债权拆分转让模式的启发,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推出拆分转让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收益权的理财项目。


  而信托、资管计划收益权拆分转让打破了其基础资产原有的投资门槛、投资人数限制,引发业内争议。以某大型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发起的“某某宝”为例,目前累计成交额已突破80亿元(以收益权转让产品为主);另一平台的“某某易”产品则以信托宝为主,每天交易量不超过2200万元,如果以每天交易量2000万元计算,则每年交易量约为73亿元。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众多,加之信息披露不完善,此业务模式的理财规模尚无法统计。


  “在世界其他地区,雷曼的债券大部分由机构投资者购买,中小投资者不能直接购买。而香港的雷曼迷你债券问题在于,香港证监会[微博]认为将一份大的债券产品分拆成‘迷你债券’是可行的。”上海金融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李华芳撰文称,雷曼倒闭后,与其相关的“迷你债券”价值缩水,乐观估计市值仅有当日销售价值的百分之十以下,给投资者和香港带来了影响。


  李华芳表示:“金融产品创新带来的危机警示了相关的决策者应该审慎监管,但如何平衡创新带来的收益和加强监管对创新收益的阻碍,还是未知之数。”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信托、资管计划等各类收益权拆分转让的监管仍为空白。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以“信托某某”、“某某宝”、“某某易”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及产品为例,通过采访调查,呈现收益权拆分转让的几种常见模式。


  信托计划收益权拆分转让


  “信托某某”共有展业通、如意存和随心转三种产品。展业通是信托计划,投资门槛为100万元;而如意存和随心转的投资门槛分别为100元和1万元。


  投资者经注册和认证后,将银行卡的钱充值到国付宝,充值页面显示,商户为国付宝,子商户为“某某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即“信托某某”的母公司。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购买了一份如意存产品,年化预期收益率10%,投资期限24个月。


  “信托某某”平台的客服表示:“认购如意存后,会在当天或第二天把资金匹配到信托计划和现金管理类产品中,且支持赎回。”


  该客服进一步介绍,“信托某某”平台与信托公司签订协议,将筹集的资金投资于信托计划,到期之后再转让收益给投资者,本质上来说是收益权转让。


  此外,信托计划持有人还可以在“信托某某”平台转让其信托计划。


  上述客服称,若想转让信托计划,可以将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的照片发过来,平台再跟该信托公司核实商量,如果可行,再与信托计划持有人洽谈价格,收购产品。但他表示,不方便透露具体业务细节。


  此即为“随心转”产品,比如厦门信托-某某贷款集合(查询信托产品),转让金额为20000元,共有2份。


  其《委托认购协议》显示,甲方为某某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乙方(“信托某某”用户)为委托人,乙方通过“信托某某”平台委托甲方间接代理购买信托产品。


  该风险告知书称:“信托某某”作为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不承诺保本保息,对所提供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去年4月,中国信托业协会发表声明,明确表示该平台网站违规,募集资金、销售信托产品的行为引起了投资者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方正东亚信托等4家信托公司联合声明,称从未授权该网站通过网络公开销售所发行的信托产品;对于该网站的上述行为,既不知情,亦未参与。


  对此,上述“信托某某”平台客服表示:“客服只解决技术、投资方面的问题,不解决商业模式的问题。关于商业模式,已经争论过很长时间,如有问题,网站早就停止了。”


  资管计划收益权拆分转让


  “某某宝”是一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为类固定收益产品系列,根据不同的期限和收益,分为快系列、安系列、稳系列、定系列等,万元即可投资。


  以快系列某项目为例,虽附有产品说明、项目详情等信息,且进行风险揭示,强调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全部风险,但并无基础资产发行方信息。


  秦茂宪在《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模式与限制》中以该产品的“快系列”为例,指出产品基础资产为各类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固定收益有限合伙份额的组合,投资者通过与转让方签署《产品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受让产品收益权。


  据了解,“某某宝”的资管计划来源于该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内部和其他基金子公司。由一个SPV公司归集资管计划后,在“某某宝”线上转让收益权。而该SPV公司和“某某宝”的负责人为同一人。


  秦茂宪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利用SPV公司是为了归集不同的资管计划收益权,在网上销售时,想保持同一个主体,降低签约成本,一定程度上用SPV公司是合理的。”


  协议第九条为产品收益权再转让,即投资者可以在“某某宝”平台上将其持有的产品收益权转让给经“某某宝”确认的、有特定资格的相关人士,除此之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服务条款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最新发布 | 最新供应 | 最新公司 | 回收信息 | 粤ICP备14082258号-1

©2007-2018 广州迅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