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5年2月25日收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和支持该申请的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和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未漂白纸袋纸产量之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书以申请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欧盟、美国和日本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以申请调查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行为。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总体呈大幅增长趋势,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压低和抑制作用,导致国内产业产量、内销量、内销收入、市场份额、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就业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恶化,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
被调查产品名称:未漂白纸袋纸,又称未漂白纸袋牛皮纸,或未漂白袋用牛皮纸,或未漂白伸性(半伸性)纸袋纸等。
英文名称:Unbleached Sack Paper,又称Unbleached Sack Kraft Paper,或Unbleached Bag Paper,或Unbleached Extensible(Semi-Extensible)Sack(Kraft)Paper等。
产品描述:未漂白纸袋纸大多以未漂白或轻微漂白的硫酸盐木浆为主要原料(也可掺入废纸浆、竹浆等其他浆料),经一定的生产工艺制得(无论是否经过伸性装置处理),主要用于制作水泥、化工产品、食品等产品包装袋的一种高强度包装纸。
物理指标及特性:未漂白纸袋纸具有抗张指数和撕裂指数大、抗张能量吸收指数高、透气度和伸长率较大等特性。抗张指数(纵向+横向)69N.m/g,撕裂指数(纵向),抗张能量吸收指数(横向)1.0J/g,抗张能量吸收指数(纵向)0.8J/g,透气度3.4m/(Pa.s),伸长率(纵向)2%。
主要用途:未漂白纸袋纸是一种专用包装纸,主要用于制作水泥、化工产品、食品(如大米、淀粉、面粉等)等产品的包装袋。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4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