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于2015年4月1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会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山东省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这不仅是山东省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需要,也是从地方性法规的层面落实中央决定的重大举措。”林业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此次全省将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纳入了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划定全省森林生态保护红线,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为解决森林资源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和瓶颈,条例在“森林资源培育”一章中,补充和完善了有关荒山绿化、水系绿化等造林绿化方面的条款,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宜林荒山、荒滩、荒地绿化的资金投入,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造林绿化。二是规定在河流两侧和湖泊、水库周围,应当通过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构建水系防护林带,提升水系生态保护功能。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木保护等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爆破等工程用火,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防止森林资源的损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禁止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内擅自建造坟墓。
此外,条例还新增了森林保险相关内容,鼓励森林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条例提出,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下,每人每年完成三至五棵的义务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