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废弃物垃圾治理的社会公众自主自治和创新驱动,需要树立排放者负责原则和完善监督规范体系,即需要打通垃圾治理的“两个一公里”,关键是要理清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分工。
首先,依据垃圾治理具有公益性,政府应起到决策、引导、指导、规范监督等作用;依据垃圾治理的社会性,社会公众应承担执行政府决策的责任与义务,同时承担起决策执行的监督任务。政府与社会公众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和分工协作,确保治理活动的决策、决策执行及监管相对独立与相互促进。
其次,依据权属管理原则,“谁拥有,谁管理,谁负责”,确认管理责任主体。对于已排放的废弃物,废金属,废塑料垃圾,政府是其管理的责任主体,有责任为其找到消纳出路。未排放的垃圾,属于排放者的私人物品,排放者是其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遵守污染者负责原则、受益者补偿原则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负有按相关约定和规定进行源头减量、分流分类、回收与付费的责任,包括产品生产者负有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减小资源消耗和垃圾产量与回收利用产品垃圾的责任。
最后,根据产权、权属、公益性、市场化指数、收益潜力等众多因素,确认政府与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相关方在垃圾治理具体项目上的分工与责任。
政府主要承担垃圾处理产业支撑体系、排放权或处理权交易体系、服务型产品分配和应急管理等项目的管理责任。这些项目政策性强、惠及面广,对产业化和产业发展影响深远,但同时,其产权难界定、公益性强而市场化指数低,需要政府统筹协调,调用公共资源,发挥政府的宏观调节或调控作用,以引导、指导、监督、维持垃圾治理秩序。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是这些项目的组织者、管理者,但不一定是(唯一的)作业者和作业管理者。政府可通过公私合作方式,将社会能承接的具体业务委托给社会,让社会承担作业主体,政府参与其中,如将检测、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垃圾处理作业等任务委托给社会。但对于一些公益性较强的垃圾处理环节,如有害垃圾的收运与处理、应急性填埋场等,政府应起到主导作用,甚至直接主导这些处理环节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