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发展改革委、泰和县恒和金属有限公司:
《关于对泰和县恒和金属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丝铜杆铜锭生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泰发改字〔2024〕4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经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能效水平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泰和高新区泰垦东路,项目代码为2403-360831-04-01-972170,项目达产后,可形成年产2.8万吨铜丝、2.7万吨铜杆、2.5万吨铜锭的生产规模。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8266.13/11223.31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项目铜丝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38.16千克标准煤/吨,铜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08.97千克标准煤/吨,铜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78.69千克标准煤/吨,达到《铜及铜合金加工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50-2023)全工序单位产品能耗Ⅱ级基准值。
四、泰和县应严格落实能耗双控要求,加强项目用能监管,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挖掘存量空间,有效化解该项目对本地“十四五”能耗强度和总量的影响,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一)落实节能管理要求。根据现行的《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现行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2级以上能效标准或相应能效水平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技能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耗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七、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自主开展节能验收,并在完成节能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向泰和县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备查,我委将适时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