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4月25日报道,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要做合理适度调整。总的考虑是在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制定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的过渡办法,目前,这一办法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
楼继伟强调,营改增中央和地方都是减税的,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后中央将多负担减收。同时,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原则,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得利益不变。
上海财经大学胡怡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存量不动”能基本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的稳定,“增量调整”不会影响地方财力的稳定。这种做法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采用过,不动存量只动增量。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施文泼对本报记者分析,改革初期对增值税分享采用“存量不动,增量调整”,是为了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在确定一个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之后,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可以确保地方在改革之后拿到的税收与之前相当。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地方财政人士处了解到,此前向地方征求意见的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的过渡办法,提出增值税收入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对于这一分享比例有部分省份赞成,也有东部省份希望地方可以提高一些,比如增值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四六分成。
在4月12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称目前这一分享比例还在研究中。
保持中央地方财力稳定
国务院已经明确今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国内增值税是全国第一大税种,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央地分成比例为75∶25,营业税为国内第三大税种,属于地方税种。财政部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国内增值税收入为31109亿元,营业税收入为19313亿元,两大税种收入合计50422亿元。
营改增后,地方政府失去营业税这一主体税种,中央和地方政府如何划分增值税收入成为焦点。
4月1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营改增专题会议,20个省(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围绕地方主体税种营业税将消失,对未来收入划分提出意见。
“合理解决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分成比例,是顺利推进营改增的关键。”李克强在上述会上指出,“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施文泼告诉本报记者,营改增对地方收入影响很大,地方失去主体税种后如何合理确定增值税分享比例成为地方十分关心的问题,中央希望解决好这个问题来争取地方支持,顺利推进营改增。
“这一问题在几年前营改增试点时就已出现,之前地方担心的营改增后地税部门会并入国税部门,前段时间出台的国地税征管改革方案明确国地税不合并,解决了地方失去征税权的担忧,现在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如何分配,中央还需和地方沟通谈判,最终确定。”施文泼称。
楼继伟称,在增值税分享比例确定上,目前总的考虑是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两位东部省份财税官员告诉本报记者,此前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的过渡办法给出的划分比例是50∶50,不过方案还在完善中,最终分享比例还不确定。他们都希望地方分享比例可以再高些。
史耀斌在4月12日的国新办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情况举行的吹风会上称,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营改增后收入划分的过渡办法,“是不是五五分,正在研究过程中”。
施文泼告诉本报记者,一个较为公平且双方都能接受的调整思路是,以营改增之前中央和地方的两税收入为依据,计算出新的增值税分享比例。以2014年为例,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共计48637.09亿元,其中,中央收入为21171.97亿元,地方收入为27465.12亿元。据此测算,未来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可定为44∶56,或者取整定为50∶50。
存量不动,增量调整
楼继伟强调,增值税分享比例将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原则,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得利益不变。
施文泼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存量不变”就是保基数,营改增之前地方政府的基数是营业税加上25%增值税,营改增后中央确保地方获得的增值税分享部分税收不会低于这个基数。
他继续解释道,比如在确定一个增值税分享比例后,中央和地方会按照这个比例划分增值税收入,然后以某一年的基数为准,对地方分享增值税收入多于基数的部分,中央会上划收入,对地方分享增值税收入少于基数的部分,中央会通过税收返还补足。
胡怡建举例,假设一个地方政府营业税加增值税共1000亿元,营改增之前,地方税收(营业税加上25%增值税)部分为600亿元,如果营改增后,增值税分享比例为五五分的话,地方最终拿到500亿元。按照存量不动的原则,中央需要通过税收返还补给地方100亿元。按照增量调整原则,此后增值税增长的增量部分,中央地方按照五五分成。
施文泼告诉本报记者,“存量不变、增量调整”这种保基数做法早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就存在。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前,中央和各省的分税比例不一,分成办法五花八门。分税制改革根据税种来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其中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为75:25,当时也采用了保基数,增量返还的做法,即中央返还地方政府1993年的增值税基数部分,对增量进行分享,另外为了激发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对增量超过基数还有返还奖励。
由于中央对增值税分享采取保地方基数的做法,部分地方出现了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的情况。施文泼表示,不排除地方政府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征“过头税”,来抬高收入,抬高基数,从而获得中央政府更多的税收返还。
4月18日,财政部发布《切实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来制止这一做法。文件称,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增幅明显异常的地区,在核算2016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配时,对超出合理增幅部分予以扣回,先扣减增值税基数返还,不够的还要扣减转移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地方政府收“过头税”来抬高基数的做法很不理性,中央不大可能以2016年的营业税收入作为基数,因此抬高2016年营业税收入基数毫无意义,而且有违当前中央给企业减轻负担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