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冀环办发[2016]1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根据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4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截至2016年4月25日,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各市自查自纠及抽查阶段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全省共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57家,发现部分企业未提供财务数据、经营记录不完整、联单填写不规范等问题。针对各市检查和省厅抽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暂扣3家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各市的检查,保定安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安新县金宇晟有色金属熔炼有限公司和辛集市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经营单位存在拆除经营设施的行为。对此,我厅决定暂扣上述3家经营单位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请保定市环保局和辛集市环保局执行,并于2016年5月8日前将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送交省环保厅,同时,请立即组织对上述3家经营单位拆除经营设施的问题进行核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关法律规定,对所涉擅自拆除经营设施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罚到位,并于5月8日前将上述3家经营单位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理意见及处罚情况报送省环保厅。
二、停止5家企业一切经营活动
根据各市的检查,石家庄飞宏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龙腾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开平区治城化工厂、三河众智创新贵金属有限公司、黄骅市海华清污有限公司等5家经营单位存在闲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或场所的问题。对此,请石家庄、唐山、廊坊、沧州市环保局,立即组织对上述5家经营单位闲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或场所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关法律规定,对企业擅自闲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或场所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罚到位,明确限期整改时限等要求,在未依法经环保部门同意,未处罚、整改到位前暂停上述5家经营单位的一切经营活动,并于5月8日前将上述5家经营单位的检查、处罚、整改要求等材料报送省环保厅。
三、对5市环保局未落实《通知》要求提出批评
《通知》确定检查对象为65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仍有8家经营单位(保定金帆废旧电池回收有限公司、保定安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安新县金宇晟有色金属熔炼有限公司、唐山开平区治城化工厂、文安县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骅市海华清污有限公司、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辛集市化工有限公司)漏查。对此,对保定、唐山、廊坊、沧州及辛集市环保局未严格落实《通知》要求提出批评,各市要引以为戒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请保定、唐山、廊坊、沧州及辛集市环保局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漏查的经营单位进行彻查,并于2016年5月8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省环保厅;在未上报检查报告或企业未处罚、整改到位前,继续暂停上述8家经营单位的一切转移活动。
在分析、总结专项执法检查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情况的同时,为保障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督查检查阶段的预期效果,我厅已印发《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督导方案》(冀环办发 [2016]108号),省环保厅会同省公安厅组成3个督导组已于4月27日分赴各市开展督导检查工作。下一步,对于督查抽查发现的严重问题和典型问题,将公开曝光、省级立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和启动问责。
联系人及电话:0311-87908381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