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地州市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自治区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100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
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地州市级环保局重点监管范围。
根据“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0%,规范产生和经营危险废物企业的环境管理,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废物实现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