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目标
到2020年,力争全省煤炭企业减少到10家以内,单个企业生产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给能力持续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企业效益普遍下滑。为此,《实施方案》提出,深入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倒逼和政府支持相结合原则,促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严控审批新建煤矿项目。”《实施方案》提出,自2016年起,除按国家规定补办核准手续项目和已批准整合改造设计项目外,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补办项目核准手续要按照规定比例淘汰过剩产能。在建煤矿项目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
引导过剩产能主动退出,也是《实施方案》提出的举措之一。煤与瓦斯突出、水文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的煤矿;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我省将引导支持这些产能有序退出。
我省还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稳妥推动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20年,力争全省煤炭企业减少到10家以内,单个企业生产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发展。支持发展煤电一体化,鼓励火电企业参股煤炭企业,参股产能超过一定比例时,在发电量计划上给予奖励。此外,积极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
推进方法
发挥奖补资金引导、金融政策支持作用,妥善进行人员安置
《实施方案》规定,严格化解过剩产能标准。引入相关中介机构、征信机构等社会组织,按照配套细则组织第三方确认,特别是产能核定、标准确认、公示监督等工作,主要由行业协会及相关第三方机构承担。
关于退出过剩产能任务安排,《实施方案》明确,全省安排退出煤矿123处、产能总计5103万吨。分年度任务安排:2016年退出50处、产能1309万吨,2017年退出11处、产能742万吨,2018年退出31处、产能1151万吨,2019年退出8处、产能440万吨,2020年退出23处、产能1461万吨。
在这一过程中,我省将发挥奖补资金引导作用。国家设立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主要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发挥金融政策支持作用。根据退出煤矿的性质、类别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将做好企业融资、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妥善进行人员安置,是化解过剩产能的一项重点工作。我省将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安置职工、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帮扶就业困难职工再就业等方式,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做到职工去向明确、资金来源落实。同时,利用好现有保障政策,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条件的,按相应社会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符合最低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利用低保政策兜底。
为保证《实施方案》真正贯彻执行,我省成立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方案》要求有关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实施方案》还明确,煤炭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省属国有退出煤矿配套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其他退出煤矿由市级财政统筹,省政府给予部分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