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目前的经济下行压力之下,应推进破产法的实施,加快“僵尸企业”的出清步伐,这可以纠正信用定价体系扭曲,缓解汇市压力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利于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和创新创业的条件,也可以进一步解放出信贷资源和人力等要素,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我国已具备依法实现市场出清的条件
这份题为“加强破产法实施依法促进市场出清”的研究报告由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牵头。
报告强调,法律制度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破产法涉及“退出的障碍”,是加强产权保护、鼓励社会创新和企业家精神的制度基础。
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种方式,不仅仅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破产清算。其中破产重整作为《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新制度,兼具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的双重目标。报告认为,我国已基本具备利用市场机制、依法依规实现市场出清的条件,部分地方政府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
尽管如此,我国破产案件数量却明显偏低。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后,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破产案件结案数量呈明显下滑趋势,由实施前的4000余件降为2014年的2059件。数据显示,美国每年商业性质的破产案件结案数量约为3.93万件,是我国年平均审结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的10.4倍。
“我国2014年通过非司法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占比巨大,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占所有退出市场企业的比例不足0.4%,大部分资不抵债的企业在退出市场时并未适用破产程序。”报告指出。
报告强调,除对完全丧失生存能力的企业应坚决依法清算外,应更加重视利用破产法的重整与和解程序挽救有生存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困境企业,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最大化困境企业的重生机会和经济价值。
破产实践仍存诸多障碍
“整体而言,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报告指出,目前各方缺乏适用破产法的意愿,社会对破产法的认识存在误区,地方政府出于维稳和政绩的需要干预企业破产;国有企业破产动力严重不足;民营企业对破产适用缺乏积极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启动企业破产程序积极性严重不足,法院也不愿受理破产案件。
此外,法治体系建设也相对滞后。报告指出,从立法方面看,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未对经营性事业单位的破产作出规定,对仲裁与破产程序的关系规定缺位,与劳动法相关制度衔接不畅;从司法方面看,破产案件涉及主体多、法院顾虑较多,法院处置破产案件缺乏独立性、审理破产案件法官的专业性不足、法官考核体系存在缺陷、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错位、债权清偿执行上也存在诸多困难。
报告还指出,政府介入方式、社会保障制度、破产重整企业融资问题、企业信用维护和修复机制、税收等配套政策尚有待完善。
针对这些问题,报告建议,近期要完善破产配套制度的工作,强化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将债务重组与减免的权利交还给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将破产立案作为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的依据等。中长期目标方面,报告建议研究设立国家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代管的国家局或内设局;在《企业破产法》中增加预重整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破产制度等。
合理运用金融工具加快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
金融工具是《企业破产法》有效实施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报告指出,要运用金融工具加快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培育多层次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
报告提出,要构建多元化不良资产交易市场,整合资产、债权人、债务人、处置主体、投资主体的各类资源;要吸引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和国外投资者等各类投资主体,提高市场活跃度。
对于“债转股”这一金融工具,报告认为,应对有价值的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实施“债转股”,防止“免费的午餐”,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对明显缺乏拯救价值和市场前景的“僵尸企业”则应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加快市场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