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细则于6月2日起实施,适用于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11类环保行为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首次明确了17种篡改监测数据行为,14种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对情节严重的,不授予或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报请环保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有关任务完成情况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党政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