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包括普通生活垃圾和分类后的餐厨垃圾、果蔬垃圾、厨余垃圾等有机易腐垃圾。市属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包括市级统筹建设,为主城区提供生活垃圾跨区域压缩转运服务的设施和终端处理服务的设施,含二次转运站、跨区域转运站、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飞灰和灰渣、餐厨垃圾处理厂的沼渣、市政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水域清漂垃圾和船舶废弃物、园林绿化废弃物、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不纳入异地补偿范围。
异地补偿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暂定每吨50元,按进入市属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总量计算,为鼓励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分类后的有机易腐垃圾(含餐厨垃圾、果蔬垃圾、厨余垃圾等)暂不缴纳。市市政委、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暂定每2年调整异地补偿费缴纳标准。
异地补偿资金通过市区两级财政结算,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垃圾接收区市属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和生态环境影响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居民生态补偿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