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8年来,在标准规划、监督管理、工业和城镇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制度措施,深化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仍然突出,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
修订工作深入分析吸纳《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等系列配套文件的重要内容以及《水十条》中制度建设的先进理念,紧紧围绕“坚持质量核心、强化源头预防、优化监管体系、落实各方责任、运用多种手段”等重点方面系统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