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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将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处理开展专项整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7  浏览次数:57
核心提示:  6月15日上午,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决定自6月起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为期
   6月15日上午,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决定自6月起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处理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行动将查处一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水平;整顿一批非法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水案件,推动行业守法自律,有效遏制医疗废物、医疗废水违法处置等行为。
 
  专项整治一: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整治对象: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
 
  整治内容:(一)基础设施建设是否规范,是否满足施工要求;防治污染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全;日常运行管理是否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有毒有害垃圾进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无害化处理是否到位。
 
  (二)是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垃圾渗滤液、填埋气体、焚烧灰渣等处理处置是否符合环评要求;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专项整治二: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处理
 
  整治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
 
  整治内容:(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送、交接、运输、贮存等环节是否规范、是否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了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是否执行了专人或专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了相关培训制度、是否执行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是否及时按范围收集医疗废物;是否安全规范处置医疗废物,是否存在二次污染的情况。
 
  (三)是否按规定对医疗废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是否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是否按要求建设及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是否存在偷排偷放、擅自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是否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是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五)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是否存在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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