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认识,摸清家底。环保部门必须强化环境监管职能,把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纳入水、气环境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和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转移及处置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要将主动申报和现场督查相结合,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业务指导和现场核查,从而摸清辖区内危险废物发生源、产生种类、年产生量、地区分布、行业分布、污染位置、污染物去向、综合利用程度等关键信息,建立动态更新的数据档案库,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监管。
源头控制,加强监管。要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申报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所辖地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利用、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利用、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转移计划,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禁止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在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转移、运输、接受危险废物。
末端严管,重点核查。环保部门应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等相关的经营活动。同时,要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危险废物集中焚烧、重金属回收利用、废矿物油回收利用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依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重点检查其经营范围是否与许可证相符,接收的危险废物是否合法,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等,防止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造成污染。
严格执法,形成震慑。环保部门要加大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转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查处和曝光一批大案要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从重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