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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严重的原因在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1  浏览次数:34
核心提示: 日前,福建省环保厅官网披露,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涉嫌篡改、伪造污染源监测数据,企业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正
  日前,福建省环保厅官网披露,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涉嫌篡改、伪造污染源监测数据,企业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弄虚作假。该厅于8日对10家企业进行省级挂牌督办,并责成企业所在地区的地方环保局对其依法严厉查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同步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污染监测数据作假,可以说是一个老问题了。对此类问题,环保部多次要求严肃处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也已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但是,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这个老问题,似乎依旧还很严重。原因何在?我以为,根本原因还是执法不严,而执法不严的背后是“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仍然存在操作漏洞。
 
  执法不严显而易见。
 
  一省之内,一次检查就查出10家企业涉嫌篡改、伪造污染源监测数据,企业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弄虚作假这些严重问题(而“不那么严重”的问题还有多少,可想而知),说明该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平时的检查督促工作做得并不到位,令法规废弛。
 
  至于法规本身操作起来也有漏洞。新环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该条并无下文。而按照该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果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到十五日拘留。

  这是什么意思?
 
  环保法虽然规定了构成犯罪的须负刑事责任,但是否构成犯罪却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决定——理论上说,他们自然可以通过“做工作”,将一些触犯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责任人以“尚不构成犯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给予一个行政拘留的处罚。
 
  这,颇值得商榷。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理应交由司法机关去定夺,如此才有真正的威慑和公平公正。另外,山西省日前出台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其中规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但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情节严重的,不授予或取消已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如何认定某弄虚作假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明明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却来了一个“取消荣誉称号”,这同样让人心头不是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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