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提出,各地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节能监察机构组织本地区所有煤炭开采企业(含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开展能耗情况自查并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组织节能监察机构等采用现场检查方式对煤炭开采企业的能耗情况进行专项节能监察。
重点检查:企业能源消耗状况,主要包括本地区煤炭企业2014-2015年能源消耗总量、能源消费结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以及主要产品产量等情况;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实施情况,按照《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4-2012)和《煤炭露天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5-2012)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重点检查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是否达标。
《方案》明确,各地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能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7月1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报告,由各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将本地区能耗情况专项检查报告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的企业名单、覆盖范围、检查结果、违法查处、企业整改要求等情况,以及专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政策建议等。
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可采取监测、样本采集、查阅台账等手段,对相关能源消耗数据进行验证和核算,摸清企业能源消耗情况,确定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用能行为或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