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在废物处置方面,美国的办法是对不同产废者分类授权。
美国环保局早在1985年就完成了“国家小量危险废物生产者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正式实施了危废的分级管理,将危废生产者分为三类:大数量生产者,小数量生产者,有条件豁免小量生产者。
到了1995年,美国环保局在对人体和生态受体进行多路径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制定了《危险废物鉴别法规》。
这一法规一方面是对危险废物鉴别过程做出许多创新性的规定,制定了“混合”(包括“废水处理”)、“衍生”、“包含” 原则,使得一些危险组分较低的危废得以豁免;另一方面是通过名录中列出的危险废物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化学物质,建立HWIR豁免化学品清单,然后通过多介质、多路径、多受体风险评价模型建立低风险废物豁免标准。
不论是名录中的,还是混合产生的,或者是危险特性确定的危险废物,只要它的危险特性低于豁免标准,即可豁免。其豁免、排除管理共分5种类型:(1)类别排除;(2)小量生产者有条件豁免;(3)低风险豁免;(4)混合和衍生条件下的豁免;(5)废物产生源个体豁免。
英国
英国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自然也成为了世界上最早面临危废处理命题的国家之一。
1990年1月1日,英国颁布的新的环保法规定需按照“排污工序”的许可证制度。即为将每种工业产品的生产工序进行分解,凡有排污的均需进行申报和缴纳排污费。
在这种管理方法下,环境保护部门的机构得到加强,国家环保部从280人增加到500人,其行政和财政也更趋独立,不再完全依靠国家拨款,而是更多依靠征收排污费,可直接颁布环保标准、指南、政策等来实现其监管职能,让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好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得到强有力的监管,产废者违法处理的念想将被扼杀在了萌芽阶段。
德国
在德国,危险废物收集设备和贮存罐必须具备以下性能:密闭、化学安全性好;耐爆炸、耐碰撞、耐压;可堆放、可固定;可多次使用;发生事故时地面或周围较易清理。
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被分类贮存在不同设备中。少量的危险废弃物收集在中转站中并归类集中存放,待数量较多时运输至特种垃圾处理厂。
此外,虽然欧盟各国的化工包装桶的清洗管理和回收利用水平并不一致,但其中以德国的“上下游联动”治理原则最具代表性。
据了解,目前德国政府的规定是:桶的生产者要参与回收清洁;桶的使用者即原料生产厂要向下游客户提供桶的清洗券,以及相关的清洗方法;下游客户需要将使用后的桶送到指定清洗点清洗回收。如此一来,通过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与监督管理,德国危废包装桶的清洗问题得到了妥善了解决,回收利用率也明显高于其他国家。
对英美德等国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法规体系及其主要内容进行比较,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共同点:首先,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在这几个国家的固体废物管理法律体系中,均将固体废物管理的主要环节(源头减量、再生循环和处置)作为无害化管理重点,而不仅仅是处置过程的无害化。再者,源头控制的原则。各国法律均将源头减量(抑制产生)作为优先手段,而不是处置。并且不仅关注污染防治,更是以资源保护或者资源循环为基本目标贯穿生产生活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