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颁布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今年起实施后,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施行8年以来迎来首次大规模修订。
本月,环保部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月底前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保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修订草案共九章143条,包括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防治的措施、重要功能水体保护、水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与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主要部分。对实施分区管理、持证排污、加强水地下水保护、加大超标排污处罚力度、地方治水党政同责等方面都有创新的规定。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后,在工业和城镇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方面,深化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仍然突出,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环保部编写修订草案的专家表示,这是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原因。
“治水效果怎么样,以环境改善情况说了算,而不是做了多少工程说了算。”专家介绍,与“十三五”时期我国环保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相一致,修订草案明确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实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基于已有的研究实践成果,修订草案提出国家将建立流域——生态功能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参与修订草案编写的专家表示。
“从2013国家‘气十条’颁布开始,推行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成为各地环保工作的共识。此外,以往治水多以流域为单元,修订草案实施的分区管理其实也借鉴了一些地区精细化治水的先行经验。如广东《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就强调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推行水环境精细化管理。”有环保系统的专家如是说。
修订草案还强化水污染源头预防,强调“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以下八个方面预防性规定:一是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二是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三是增加规划环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评协调发挥好空间和行业准入作用。四是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五是体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六是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加强风险防范。七是借鉴《大气污染防治法》,在部分产品质量标准中明确水环境保护要求。八是在地下水保护、良好水体保护方面进一步落实保护优先原则。主要体现在修订草案的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第五章“重要功能水体保护”。
在以往被忽视的地下水污染方面,修订草案明确了多种保护措施,如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对可能影响地下水质量的化学工业等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采取防渗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直接或间接向地下水排放废水和污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