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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钢铁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7  浏览次数:21

 

(四)推动行业升级。推进智能制造,引导钢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紧密结合,实施钢铁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制订钢铁生产全流程“两化”融合解决方案。树立质量标杆,升级产品标准,加强品牌建设。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升级,开展环保、节能对标活动,加快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发挥我省钢结构产业集聚优势,推广应用钢结构建筑,结合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开展钢结构建筑推广应用试点,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发展,大幅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

 

(五)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环保执法约束作用,全面调查钢铁行业环保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的钢铁企业,进一步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覆盖所有钢铁企业。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调查钢铁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查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超标的钢铁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钢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对重组“僵尸企业”、实施减量化重组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优化程序,简化办理。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全面调查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公布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研究制定钢铁产能退出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退出产能应退尽退。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和制定配套财政政策。根据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要求,按照退出产能任务、安置职工人数等因素,尽快制定我省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做好奖补资金核拨工作;对省属压减产能重点企业实施一企一策财政配套政策。各有关市县政府要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多渠道筹措化解过剩产能所需资金,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任务。

 

(二)建立健全市场化调节产能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制度,在钢铁行业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提高钢铁行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继续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标准建立倒逼超标产能有序退出机制。清理、废除各地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鼓励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钢铁“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三)落实和完善税收政策。落实铁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扩大到建筑业等领域。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四)落实金融配套政策。

 

1.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产能过剩的钢铁企业采取分类处置、区别对待的措施。对自身经营正常、有发展前景、有效益以及主动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钢铁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依法依规退出的产能,要采取稳妥的信贷压缩、退出措施;对处于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扭亏无望的钢铁企业,相关债权银行要协同促其有序退出。

 

2.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3.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完善并购资金退出渠道,加快发展相关产权的二级交易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有关市县政府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五)落实职工安置政策。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1.鼓励企业内部分流。鼓励企业运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挖掘新的就业机会;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按规定落实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2.允许职工内部退养。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困难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由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

 

3.促进转岗就业创业。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做好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工资拖欠偿还等工作。各地要将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其再就业或自主创业。

 

4.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帮扶政策,对不能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要加大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力度。

 

(六)落实用地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支持盘活土地资产。产能过剩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兼并重组、转产转型企业的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已建成过剩产能企业用地手续不全的,允许各地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后,先行完善用地手续,再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浙江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保监局等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实施方案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督促指导。各有关市县政府负责本地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和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工作,切实处理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订配套政策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推进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各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职工安置工作,有压减任务的地区,要一企一方案研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应对预案,依法依规推进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矛盾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禁止新增产能落实情况纳入省政府对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专项考核指标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有关地区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落实、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月调度。

 

(四)强化监督检查。把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作为我省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这项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落实有关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省政府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化解产能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五)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引入相关中介、评级、征信机构参与标准确认、公示监督等工作,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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