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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8月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8  浏览次数:19
核心提示:6月2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今年第4号政府令,公布《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根据规定,今后,城市建成区内的主次干
 6月2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今年第4号政府令,公布《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根据规定,今后,城市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及河洪道两侧,旅游景点、城市居民楼内等区域和地点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办法》规定,兰州市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持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划认定建议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应当在经营范围注明“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或“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

《办法》规定了兰州市今后在五类区域和地点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城市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及河洪道两侧;城市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旅游景点、城市居民楼内;铁路、港口、机场、矿区、军事禁区、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距离500米区域;党政军机关和学校附近。按照规定,设置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不符合当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不符合当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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