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2016年节能减排燃煤供热锅炉环保提标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
(兰环发〔2016〕243号)
有关县区环保局:
为切实削减兰州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我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中燃煤锅炉(含高效煤粉锅炉、水煤浆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及提标治理计划及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达2016年节能减排燃煤供热锅炉环保提标改造项目奖励资金3145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助标准。依据兰州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工作的扶持意见》(兰污指办〔2016〕38号),对目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于2016年底能完工的项目单位,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按照10万元/蒸吨的标准、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并达到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5万元/蒸吨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加快预算分解。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县区环保局尽快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拨付,先预拔80%,待项目建成验收后按照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再清算剩余的20%资金。
三、完善资料汇编。县区环保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编报、整理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治理改造项目资料,保证一户一档,确保项目从开始申请立项到项目完工验收过程中所有资料齐全完整。
四、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县区环保局督查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管理情况和实施过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做好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力求使指标全面、真实、合理地反映项目的绩效情况。县区环保局要做好项目单位绩效自评价的初审和汇总工作,并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于10月3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综合计划处及大气污染控制处。
五、确保专款专用。县区环保局要检查监督各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扣留、滞留、挪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严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追回专项资金;同时追究相应监管部门责任。
六、加强资金管理。县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月进行调度,并于每月末5日前将调度情况上报市环保局综合计划处及大气污染控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