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适用于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仲裁监测、执法监管涉及的环境监测等11类环保行为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其中,14种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软件进行谱图二次修改导致分析结果改变,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伪造监测时间(包括手工监测采样、分析、报告时间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分析、传输时间)等;伪造签名(包括手工监测中采样、分析、报告中三审三校等签名和自动、在线监测中各种数据报表报告的签名等)的;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原始记录中记载的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与实际所使用的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不符的;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未按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采集样品的;未在有效期内分析样品或少于最短分析时间报出监测数据的;未按规定采取质量控制措施,凭空编造质控数据的;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此外,《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对情节严重的,不授予或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报请环保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有关任务完成情况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党政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