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城乡保洁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是保障垃圾处理设施正常高效运转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因此,《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城乡保洁、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有关内容包括《条例》第十七条至二十六条等。
如《条例》第二十条提出,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条例》第二十二条提出,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自然村应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
据悉,《条例》明确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全过程的要求。为解决目前我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水平低、项目落地难、用地紧张以及环卫设施与主体设施不同步等问题,切实提高我省垃圾处理水平,《条例》对垃圾处理设施提出明确的建设和监管要求,有关内容包括《条例》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五条等。
如《条例》第二十九条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条例》第三十条明确,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