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有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予以严肃问责;加大落后产能排查力度,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020年以前,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全部退出;对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扭亏无望的企业,要作为退出重点,引导实施整体退出,重点推动玉溪、曲靖等钢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改造升级,退出部分过剩产能;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并限时拆除;设立国际产能合作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搬迁转移部分产能,实现互利共赢。
《意见》提出,要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升级,推动智能制造,升级产品标准,发展精深加工产品,促进企业产品升级;重点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共建筑、市政工程率先使用钢结构,积极引导民居住宅建设使用钢结构;扶持龙头企业,推动建立钢结构建筑产业联盟,积极发展与钢结构配套的节能环保新型和绿色建筑材料,加强钢结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钢结构建筑主体和配套设施从设计、生产到安装的完整产业体系。
同时,《意见》指出,按照国家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奖补资金政策,我省按照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制定和落实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等政策,合理安排分流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钢铁企业,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把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禁止新增产能落实情况等作为落实重大决策事项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完善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开展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