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设“委托统计”制度
此次立法创设“委托统计”制度。一是政府委托统计,相关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活动。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统计,《条例(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服务机构完成本单位的政府统计调查任务。“需要强调的是,统计工作并不是‘委托了之’,相关单位仍要对统计任务的完成情况承担法律责任。”王建平说。
实现统计资料的共享与开放,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统计工作的社会效果。《条例(草案)》规定,政府部门间统计数据资源共享。考虑到本市已经建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为避免重复建设,规定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该平台,实现各自业务领域统计数据资源的共享。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在开展统计工作时,应当利用共享的统计数据资源,避免重复采集。此次立法还规定,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调用与统计工作有关的行政记录资料、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
公众可提出获取材料申请
条例(草案)》规定,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协议合作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数据资源,同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规定,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按照计划公布统计资料,有关部门对于取得的统计资料,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予以公布。公布时,应当说明指标含义、调查范围等情况,便于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
此次立法还拓宽了社会公众获取统计资料的渠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咨询热线、现场查阅等方式查询统计资料,还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单位应当依法答复。
统计涉及个人资料须保密
在《统计法》规定的基础上,《条例(草案)》明确统计调查对象享有了解统计调查项目、不受干涉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非法统计以及统计资料不被滥用等权利,尽可能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资料时的顾虑。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资料,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通过统计调查收集的有关统计调查表,相关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此次立法还重申了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理。根据草案,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其他需要保密的统计资料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