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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强制制度亟待建立需考虑四个方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7  浏览次数:49
核心提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要求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日益高涨,环境保护行政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要求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日益高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逐年显著增加。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环境行政强制制度,赋予环保部门更有效的行政执法权。
 
  所谓环境行政强制,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目前一些国家已建立环境行政强制制度。例如,德国行政强制制度的构建,体现了大陆法系区分公法、私法的传统理念。即行政机关不依赖于相对人对义务的自觉履行,在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出现时,亦不完全依赖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行政机关可以自主地通过强制执行措施来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而这种强制的依据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公益代表属性,而非司法权威。
 
  目前环境行政强制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目前环境行政强制存在以下问题:
 
  环境行政强制主体存在立法冲突。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封、扣押权为例。《环境保护法》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实施权不得委托。但从当前我国的环境执法实际来看,行政机关编制人员少,查封、扣押等大量现场执法工作只能由环境监察机构具体实施。在《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仍然是委托执法机构而不是法律授权部门。一些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行政序列中并不属于各级环保部门的内设机构,而属于其下属事业单位,他们的执法权限来源于环保部门的委托,这样就出现了这些环境监察人员无法律授权而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局面。
 
  环境行政强制种类存在供需矛盾。例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手段。但遇到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时,因缺少划拨存款、汇款的执行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只能选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一来,在至少长达半年的程序期内,违法企业或个人将有足够充裕的时间,转移资产逃避罚款。这反映出了我国目前在环保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即打击环境恶化严峻形势下所需的环境行政强制措施需求量与现行法律赋予权之间的矛盾。
 
  环境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缺位体制不健全。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环保部门具有统一监督管理权,却没有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则环保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环保部门从行政决定作出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少要经过3个月的时间,并且当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这一期限还会更长。在这漫长的3个月时间里,行政相对人很可能会通过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来逃避执行义务。这一方面降低了环保部门的行政效率,使其往往因错失执行良机而导致执行难度加大,甚至使某些行政决定得不到执行;另一方面,也使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影响了环保部门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与此同时带来的执行难问题,也较为突出。

  如何建立环境行政强制制度?
 
  鉴于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建立环境行政强制制度。
 
  一是完善相关立法,改革环境管理体制。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到了历史的新高度。为进一步做好环保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迫切需要像“划拨存款、汇款”这样的更加强硬的行政手段打击环境违法。为此,需要进一步做好法律间的衔接。

  二是梳理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断提升操作性。例如,违法企业或个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加处罚款,随后进入催告阶段,最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绝大多数走到这一步的违法企业或个人,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都会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执行终结。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还要承担大量的公告费,无形当中增加了行政成本。对于这些“老赖”企业,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初期,便可初步感知。如果在现场检查阶段,对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先行对产污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冲抵罚款,则可解决不能执行的问题。同时,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也能达到停止排污的效果。
 
  三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配备比例。环境行政强制实施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执行的效果,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应对日趋复杂严峻的环境问题执法任务的需要。要加强环境执法人员对环境领域专业技术的学习和现场执法技能的培训,坚持定期考评,杜绝因用人不当而影响执法质量的现象。要充实人才,择优培养选拔一批年纪轻、头脑活、能力强、肯吃苦、德才兼备的干部。吸引掌握高新科技的专业技术人才,改善环保部门的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进一步增强环保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使其精通环保法律法规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四是建立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机制与制度。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是否重视和保护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公众参与监督也能为政府科学执法起到促进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为使环境管理取得更好的效果,就要完善环境行政强制制度,强化执法手段,提高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操作性。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达到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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