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按照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含医疗机构、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社会团体)、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五类计征。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用水量与水费按月同步计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按其用水量或者其产生垃圾量的处理成本直接计收。
二、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收集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0.25元/吨,行政事业用水0.20元/吨,经营服务用水0.20元/吨,特种用水0.15元/吨,工业用水月用水量小于3千吨(含)的部分0.2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3千吨小于5千吨(含)的部分0.1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5千吨小于1万吨(含)的部分0.05元/吨、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的部分免征。
实施生活垃圾自收自运的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自行运至指定的垃圾处置点的,免收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只计征集中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所需的费用。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六价费〔2000〕65号)中的生活垃圾转运费、垃圾处置费、商业性及饮食服务性门点门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前卫生费等收费取消。
三、减免规定
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具体由供水企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