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
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史上最严”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在2015年8月29日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至修订后的八章129条,新大气法之“新”,可谓实至名归。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同时,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提出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未达标城市,要求其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加强了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另外,针对机动车排放污染,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空气净化器》新国标
2016年3月1日,新版《空气净化器》国家保准正式实施。该标准于2015年9月15日由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明确了影响空气净化器净化效果的四项核心指标,即CADR(洁净空气量)、CCM(累计净化量)、能效等级及噪音标准。
此次实施的新国标主要在2008年版本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产业发展情况以及消费者的行为习惯,增补了必要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评价空气净化器的两类基本技术指标。一是常态性指标,即洁净空气量(CADR);二是长效性指标,即累计净化量(CCM)。这两项指标从净化能力和使用寿命两个角度对空气净化器的性能做出了评价。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产品标注方法,便于消费者选购。新国标以洁净空气量(CADR)作为产品标注的核心指标,增加了易于消费者选购的适用面积、使用寿命等参数说明或推导算法,还规范了产品标志标注中应说明的其他信息,包括净化器特点、净化原理、主要使用性能指标,以及安装、维护、保养等注意事项。
三是进一步提高了空气净化器的噪声、能效等级等指标。将空气净化器的噪声限值由低到高划分为4档;提升了空气净化器针对不同污染物净化能力的能效水平值,分为“合格”和“高效”两个等级。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空气净化器去除各类目标污染物净化能力的实验方法,包括针对颗粒物、甲醛的累计净化量的测试方法,即空气净化器净化寿命实验。针对甲醛的净化能力测试和重复性评价,尽可能客观公正地评价产品去除甲醛的真实能力。
“十三五”规划纲要
201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正式发布,“纲要”长达6.6万字,共分为20篇,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纲要”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其中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是“纲要”提出今后5年发展的目标之一,如何实现这个目标?“纲要”专门列出“加快改善生态环境”篇进行阐述,这一篇章篇幅近6000字,占整个“纲要”全文字数的近1/10,可谓是浓墨重彩。
“纲要”明确提出,在“十三五”期间,要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富强、中国美丽。
围绕“加快改善生态环境”,“纲要”分别从“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7个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6年5月31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和奋斗目标。这也是继“大气十条”与“水十条”出台之后的“土十条”,至此,三大十条汇合,水、气、土污染治理三大战役正式打响。
“土十条”提出,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同时,“土十条”还确定了十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二是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三是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四是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五是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六是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七是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八是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九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十是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6年6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并印发了《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目标,到2020年底,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基本形成,初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公众基本接受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典型模式。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含再生资源回收、分类收集并实施资源化利用的厨余等易腐有机垃圾)。到2030年,生活垃圾分类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积极参与,差异化的垃圾分类模式在全国所有城镇得到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水平明显提高。
方案提出,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针对强制对象的垃圾强制分类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要求以及各项活动的责任主体。垃圾强制分类办法中应规定强制对象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同时,根据强制对象的具体情况,可在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特殊行业废弃物等几种分类中,再选择并规定至少1类进行强制分类。分类后剩余的其他垃圾仍按现行环卫垃圾收运体系进行处理。
此外,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可参照垃圾强制分类办法,制定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垃圾分类。
新版《国家危废名录》
2016年6月21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并将于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名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遵循连续性、实用性、动态性等原则,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但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表述有歧义且需要鉴别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新增的117种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积累以及征求意见结果,主要是对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