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提交的报告中指出湖南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存在“部分党政领导干部环保意识差,治污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防治措施乏力,部分流域污染严重;一些单位污水直排饮用水源地,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对此,省人民政府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契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加快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强化水污染防治及问题整改的责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治理;大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强化水污染防治的技术和组织保障。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报告指出,下一步湖南将进一步强化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促进各级各方面齐抓共管水污染防治工作;扎扎实实抓好已出台的水污染防治重大方案实施,促进重点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持续好转;持续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的层级责任和监管责任,定人、定岗、定责,对包括水污染源在内的所有污染源实施“全覆盖、有计划、规范化”的执法检查和监管。
同时,加强水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强化法制保障。针对省人大审议意见中提出的着力提高水污染防治法制化水平的建议,在继续推进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管理等方面立法工作的同时,下一步将结合国家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加强对湖南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的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并抓住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契机,尽快提高环保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