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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如何鼓励超低排放改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9  浏览次数:69
核心提示: 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对现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的治污设施进行提标改造,使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外排的废气污染物浓度分别达到燃气机
  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对现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的治污设施进行提标改造,使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外排的废气污染物浓度分别达到燃气机组、燃气锅炉的排放水平。
 
  山东省是能源消费大省,年煤炭消费总量高居全国第一,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强,煤炭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量均居全国前列,燃煤成为导致大气污染最突出的问题,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从2012年起,省环保厅积极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试点。2015年8月,省直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率先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工作,并配套出台了绩效审核和奖励办法,还针对超低排放改造后污染低浓度的监测工作,制定实施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和《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两项标准。2016年5月,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经信委联合印发《山东省2016-2017年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将全省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工作全部提前到2017年。7月份,我省再次加严要求,位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范围的济南、淄博、德州、聊城、滨州5个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提前至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届时不能按时完成改造的机组,将实施停产整治。截至目前,全省已有61台燃煤机组(合计装机容量2256.5万千瓦)、58台燃煤锅炉分别达到燃气机组、燃气锅炉的排放水平。
 
  基于此,《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第二十九条规定:“燃煤机组应当实现超低排放,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规定限值。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以及使用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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