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公示主要监测数据
根据《办法》,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须保证烟气、废水等污染物及噪声的排放质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的标准及企业承诺值,有严格的臭气控制和处理措施,采用负压、车间密封、臭气吸附等处理措施,配置完整的垃圾渗沥液及其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渗沥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企业要在厂外显著位置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实时显示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还要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每年至少开展1次烟气中二恶英的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及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要向社会公示。
不得接收医疗等领域垃圾
据悉,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须安装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保局联网的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定期组织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维护,保证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及时性,且保证环保在线监测仪检修期在一个年度内总计不得多于45天。
《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接收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接收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不得擅自调度或接收垃圾处理服务合同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城管局通过建立远程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数字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