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分流
支持企业内部分流政府给转岗补贴
《意见》明确,对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集团内部其他企业转岗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的,对兼并重组后新企业吸纳分流人员达到30%以上的,以及其他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申请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两个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煤炭、钢铁企业,对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职工在企业(企业集团)内部转岗安置的,可按当年安置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企业申请转岗安置补贴需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提供转岗安置人员名单及安置去向等材料,报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拨付。
企业同时具备享受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条件的,只能享受一项。
裁员
未裁员或裁员率低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
山西省规定,上年度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已于申请前补足欠费的煤炭、钢铁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上年度该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70%。
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达5年以上,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欠缴失业保险费不超过3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并已签订欠费补缴协议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领及审核拨付按现行稳岗补贴相关程序执行。
转移安置
鼓励企业开展跨地域转移就业安置
山西省支持企业(企业集团)开展跨地域、跨行业、跨企业转移就业安置。其中,对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煤炭、钢铁企业,组织分流职工成建制转移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可按当年成建制转移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对不符合申请转岗安置补贴条件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人员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将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职业介绍补贴扶持范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分流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在县内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在县外省内用人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在省外用人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对参加跨地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分流人员中大龄人员(指男性50周岁及以上、女性40周岁及以上),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为:省内跨县(区)的,给予不超过500元补贴;跨省输出的,给予不超过800元补贴。相关补助由组织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
转岗培训
企业有针对性开展转岗培训合格的可享培训补贴
山西省规定,对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企业应利用自身教育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其中,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实现转岗安置的人员,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转岗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一次。
离岗创业
鼓励分流职工离岗创业参照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山西省将支持企业制定鼓励分流职工在一定时间内离岗创业的政策,与原单位其他人员同等享有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企业应当根据离岗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离岗创业人员可参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政策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安排等创业政策扶持。
对有创业意愿的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创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分别按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助标准和灵活就业人员补助标准执行)。
对创办小微企业(包括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店铺的,3年内从创业资金中给予每年最高2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
此外,鼓励企业利用现有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设施,通过联合、协作、改造等措施,建立各种形式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客空间等,为企业分流职工中的创业人员提供场所便利和创业服务。对基地和园区企业分流职工创业实体户数占总户数30%以上的,对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入驻户数按每户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管理服务补贴;对创业园区根据入驻户数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
内部退养
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按照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
内退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内退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对于内退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内退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且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负责后续管理。
对于再就业困难且距可享受内退政策的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职工,允许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用灵活方式妥善安置。企业要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别说明
企业分流失业人员有求职愿望的将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意见》要求,对拖欠失业保险费的煤炭、钢铁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接收符合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并根据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确定享受待遇时间的长短,确保其按规定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对有求职愿望的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纳入国家及省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针对不同群体进行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含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转移就业、人事代理等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从事灵活就业、被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对一次分流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且人员较集中的,由企业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助。
此外,山西省还将运用公益性岗位等援助措施托底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独立工矿区职工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认定,建立专门基础台账,纳入重点就业援助服务范围。对化解过剩产能中涉及的企业转岗人员在离岗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岗位且其家庭内其他成员均未实现就业的,可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给予重点就业援助。
对经过援助后仍未实现就业或者未在企业实现转岗就业的,可通过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在3年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企业困难职工需先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人员名单,按规定进行认定及重点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