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钢铁行业经营状况触底回升。1月份以来,钢材产品行情处于阶段回暖态势,由此,虽然行业利润率依然维护在超低水平(行业销售利润率仅为0.97%),但已经走出了2015年全行业亏损困境,有一定利润保障。中钢协统计,2016年上半年,钢铁企业实现利润125.87亿元,同比增长4.27倍。在行业周期性触底回升态势下,民营钢铁企业经营灵活性显现,去产能困难加大。当前我国民营钢铁企业的产能占比过半,其中河北省民营产能占比达3/4。
二是“债转股”影响去产能效果。钢铁企业多年坚持扩张,信贷膨胀导致资产负债率高企。据万德统计,2015年上市钢铁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达到67%,比前一年上升1.2个百分点,十年之间持续上升了15个百分点。钢铁行业高负债,东北特钢债务违约事件发生,为稳定金融环境,金融监管部门开始推“债转股”,8日银监会下发《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债权人转换成股东,表面上降杠杆,缓解了钢铁企业债务压力,但受到地方政府保护的钢铁“僵尸企业”,更易获得“债转股”,避免破产清算,延缓产能退出,导致市场难以有效出清,从而影响“去产能”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是地方财政负担退出成本。在中央层面,制定了为期五年的1000亿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钢铁、煤炭等产能严重过剩领域清理“僵尸企业”。但中央财政能够负担的钢铁去产能成本不会超过总成本的十分之一。以作为范本的杭钢半山钢铁基地为例,化解400万吨产能,人员安置等去产能总费用在25亿到30亿元。其中,国家专项奖补资金2.37亿元,浙江省财政负担5亿,财政无息贷款25亿。如此核算,吨钢去产能成本750元,中央财政出资60元,省市配资690元,化解产能成本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目前,在财政充足省市,去产能工作推进较快,而重化工型的省份如辽宁、河北,经济整体发展遭遇“新常态”,尤其工业用地开发部分难以弥补去产能成本,“吃饭财政”本以捉襟见肘,去产能难度可想而知。
我国2015年钢材人均表观消费量达到488公斤,人均消费强度已经和日本、德国相当,位居世界前列。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转型阶段,未来消费占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将继续压制钢材的消费量。因此,钢铁去产能是一个长期任务,要合理安排去产能的目标和手段,做实去产能工作,推动钢铁产业的转型升级。
那么,坚持法治化和市场化的原则去产能机制,在现有框架范围内,如何推进地方钢铁的去产能工作?
首先,以市场化约束手段淘汰落后产能。统计显示,新环保法实施后,截至2015年底,国内仍有20%左右的钢铁企业环保不达标。环保投入方面,达标企业每吨钢铁的成本比未达标企业高出100元左右。因此,我国还要继续加大环保执法手段,加快淘汰不达标企业。
此外,进一步提高我国钢铁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2015年吨钢能耗571千克标煤,吨钢耗新水量3.26吨,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降到0.88千克,这些指标均处于世界前列水平。当前,应该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提升钢铁行业的经济技术条件,发挥市场资源配置手段,建立差别化用水、用电价格机制、差别化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制度,倒逼钢铁企业转型升级和退出。
其次,以市场化制度推动产业升级。提高产业层次是去产能的根本目的,应当推动钢铁企业做强,最终实现行业产量下降而集中度提高的良性发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