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评为我国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前端控制作用。《环境保护法》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人民政府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线主要实施主体,但是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明确要求对县级政府机构组织编制的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影响了对县域环境质量保护的制度性保障。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5方面推进县级规划环评。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尽快调整规划环评范围,将县级环评纳入法律规定。在法律未调整之前,建议将县级规划环评的开展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县市考核指标,推动县级规划环评的开展。
二是重点推动专项规划环评。在环境保护部的大力推动下,县级区域、流域性开发综合性规划环评已取得一定进展,今后应积极推动工业、农业、能源、水利、交通等专项规划环评。通过工业、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环评,合理确定重点发展行业、布局及发展规模。种植业、畜牧业集中于县域,因此应加强县级农业、畜牧业的专项规划环评,更有效地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控制。
三是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在空间环境敏感性分析的基础上,明确生态空间,优化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要求,强化空间单元的精细化管理。在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动态分析不同规划时段、不同开发强度下环境容量,确定区域(流域)及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调控县域内产业规模和开发强度,提出产业发展的环境准入条件。
四是重点推进规划环评与园区及项目的联动机制。县级规划空间范围相对较小,与园区及项目联系更密切,便于与园区及项目联动管理。通过与园区及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使规划环评的要求可以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其宏观控制作用。
五是重点关注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通过环境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分析,明确对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减少县级规划的随意性。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规划中多存在环保要求不高的问题,有必要因地制宜明确区域流域环保要求,针对性提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的途径。
推行县级规划环评有利于规范政府和各部门行政管理行为,不仅能缓解县级环保部门压力,避免其疲于奔命、被动补救的局面,而且通过提高县级规划的环境约束能力,能更好地实现县域环境质量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