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这是不是就意味着车主无需再参加车辆环保年检?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让这样的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笔者认为,当前公众甚至一些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这一改革的认识还不到位,存在一些误解,急需尽快澄清。
比如,“不再核发环保标志”,并不意味着车主无需参加车辆环保年检。《通知》中提出的“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是说机动车以后不需要环保年检了,而是说机动车年检合格后不再核发环保标志。通俗地说,就是机动车仍要年检但不发环保标志了。车主要明白“定期参加年检,保证车辆尾气达标排放”是法律法规要求,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再比如,《通知》中“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不意味着环保部门不再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环保标志管理,而是指在具体形式上不再给排放检验合格的车辆发放标志。相反,随着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深入,对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措施会越来越呈现多样化。如收取排污费、划定高排放禁行区等,这些都离不开环保标志管理。不再核发环保标志,只是形式上变了,实质没有变。虽然没有了环保标志,可能对现场执法带来不便,但环保部门可以通过改变执法监管方式来弥补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同样,《通知》中“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说明环保和公安交管部门开始共享检验信息,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两证合一”。这对车主、检验机构、公安交管和环保部门来讲都是利好消息。对于车主来说,实现一站式服务,减少了检验流程;对于检验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来说,减少了部门交叉,提高了监管效率;对于环保部门来说,今后日常事务性工作将有所减轻。
笔者认为,面对改革,有关部门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要树立正确认识,提高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树立大环保观念。创新工作方式,转换观念,加强协作。
例如,环保部门今后要把监管工作重点放在排放检验环节,做好“倒排查”工作。《通知》中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要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环保部门要借助公安交管部门执法监管资源,借他山之石,履自己之责。同时,加大自身科技投入和建设,尽快实现以人工现场执法为主向以遥感非现场执法为主的转变,不断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要求。
总之,不再核发环保标志,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要借这次改革的契机,敢于放权,善于用权,真正用好法律法规赋予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