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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税收优惠新政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9  浏览次数:38
核心提示:  西藏拉萨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其中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西藏拉萨税收优惠政策
   西藏拉萨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其中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西藏拉萨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西藏拉萨税收优惠政策是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二、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三、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四、西藏拉萨税收优惠政策由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税[2009]1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垃圾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适用政策问题。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二、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西藏拉萨税收优惠政策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三、西藏拉萨税收优惠政策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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