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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4  浏览次数:117
核心提示: 8月23日,合肥市法制办对《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9月23日前,市民可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
  8月23日,合肥市法制办对《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9月23日前,市民可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畅谈如何管好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该由谁来管?
 
  尘土飞扬的建筑工地,呼啸而过的渣土车,还有层出不穷的安全故事……这些与建筑垃圾有关的事情,到底是哪些部门在管理?《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各家的职责。
 
  按照分工,城管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环保、交通、安监、规划、国土、水务、林业和园林、房产、物价、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在建筑垃圾处置及其监督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工地围挡不低于1.8米
 
  建筑工地是产生垃圾的“大户”,把它管好可不容易。《征求意见稿》要求,“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随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还要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筑垃圾处置交通安全卫生管理责任状,就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作出承诺,并明确相关责任。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符合这些要求: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对工地内车行道路和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配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保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建筑垃圾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
 
  家装垃圾运输要配“北斗”
 
  小区里装修也会产生建筑垃圾,而且很容易产生纠纷。对此,《征求意见稿》也作出要求,对于这种“零星建筑垃圾”运输,也要按照规矩来办。其中,运输车辆必须得安装“北斗”监控终端。
 
  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处置零星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零星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进行运输。进行零星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属于运输单位自有的轻型载货车辆;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蓝牌照并喷涂、悬挂放大号牌;安装“北斗”监控终端。
 
  此外,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零星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并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
 
  违规最高罚款5万元
 
  在《征求意见稿》中,还对各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作出规定。其中,建设单位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最高将面临3万元罚款;授权无证企业运输,建设单位最高罚5万元。
 
  具体来说,建设单位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现场不符合要求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建设单位、物业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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