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拟开征环保税,社会各界早有共识,百姓更是热切期盼,各类工商企业中的污染大户也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今日中国,一些污染环境大户即便也是纳税大户、利润大户、就业岗位提供大户,在政府眼里是财神爷,但在社会各界眼里,它就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税收征缴范围和对象的选定,不能脱离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不能完全背离人们的普遍认知程度。循此原则,环保税法草案对农业生产污染(譬如使用化肥农药对水体的污染)等五种责任主体人,暂时免征环保税,其中包括不向城乡普通居民征收环保税。
其实,城乡普通居民之排污,主要集中在生活废水排放和私家车尾气排放。前者在自来水价格中,政府早已对居民开征污水排放处理费,后者则因为现有车船税和消费税,本身就是按排量征税的,已经考虑到了尾气排放强度与这两种税缴纳数量的对应与匹配。倘若再对普通居民开征环保税,则环保税保护环境之初衷,就会被人们视为地方政府变着法子搞创收,环保税的“征缴道义”将立马被销蚀大半。
征收排污费的行政许可1979年就已确立,但在整个1980年代,各地均未对辖地污染企业征收过排污费。1990年代初开始,长三角和珠三角水网地带的政府,率先向印染等企业征收排污费。排污费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征,且征缴数量纳入环保部统计口径,已是2003年的事情。至2015年,在13年间,全国征收排污费2100亿元,积累缴纳过排污费的工商企业超过500万户。相对于全国的严重污染程度,13年征缴2100亿元,不是征多了而是征少了。大量该征缴的排污费没能征缴上来,与地方保护主义及排污费征收过程的种种“亚腐败”有很大关系。所以,与其说国家新增设了环保税税种,不如说是将原本征缴随意性较大的排污费,改成征缴相对规范的环保税,并在此基础上,将环保税的纳税主体和征缴对象以法制形式加以固定下来。
自2003年起,排污费由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环保局征缴,其基本的运作模式是封闭式的“自征自管”和“自收自支”。13年2100亿元排污费,究竟有多少用在了地方环境保护和环境修复上?普通居民大多不得而知。据预测,一旦环保税落地,以往年均征缴160亿元排污费,即可放大为年征缴500亿元环保税。税与费仅一字之差,但税收要入库,使用受到硬约束,行政收费则是库外立账,使用相对随意。所以,单单从资金使用效率之考虑,废排污费而征环保税,亦是势所必须。
然而,环保税征缴面临的法制风险和挑战依然存在。根据草案,地方税务部门是环保税的法定征缴机关,这本身没有错,但却出现了一个此前从未有过的新情况:在开征环保税之前,税收征缴对象该交多少税,一是自报,二是由税务机关抽查核定,再由税务机关征缴。环保税则不同,该交多少税,征缴对象无法自报,税务机关无法核定,必须由地方环保局先对应税污染物进行核定,税务机关才能据此征税。
这意味着,环保税作为国内首个特殊的专业化税种,其核定(环保部门)和征缴(税务机关)处于“两张皮”状态,环保部门作为征缴依据的核定者,能否不根据地方行政指令搞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环保税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一环。要化解“两张皮”难题,目前看唯一可行的办法,是改环保税由国税部门征缴,以此对地方环保部门形成一定威慑。至于具体的环保税收入,仍可以通过适当途径返还地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