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省委巡视组类似,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由省有关部门厅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环保厅副厅级领导同志担任,组员由省环保厅及其他省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同时,环境保护督察组还将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
据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方案》,督察主要针对各设区市和部分生态功能定位重要、环境治理任务繁重或环境问题相对突出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包括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地有关部门开展。督察内容将围绕中央与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及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等五方面开展,对发现的问题,环境保护督察组将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地方整改情况,还将适时组织“回头看”。同时,督察主要情况和整改情况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督察形式上也有创新,除了综合督察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和专案督察。整个督察过程被细分为“准备、进驻、报告、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六个环节。
为强化督察的刚性,督察结果将移交给省委组织部,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国家及省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