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说,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旨在“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21日拿到的《指导意见》全文共15页,共七项22条。《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开展试点工作,并积极做好前期准备。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问题类型,结合地方改革基础,对申请试点的省份改革实施方案进行研究,统筹确定试点省份。试点省份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据本报记者了解,目前,河南、江苏等省已拿出相应工作方案。河南省专门制定了《关于做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工作的意见》。江苏省环保厅有关人士透露,相关方案已报批。
日前出台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也确定,“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先行在莆田市开展试点,2017年出台实施方案,在全省全面实行垂直管理制度。”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与有关省份对接,协助完善形成各省改革实施方案。
有关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垂直管理新模式是在属地管理模式的实践缺陷倒逼下应运而生的。以现行体制下,由于属地管理模式下地方政府掌握环保部门的人权和财权,地方政府对当地环保部门的影响力要远远大于上级环保部门。地方政府追求GDP增长的惯性巨大,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同时,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根据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环境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此外,市级环保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县级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环保部门,在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指导意见》,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将进行调整。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负责提名市级环保局局长、副局长,会同市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提交市级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环保局任免。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由试点省份确定。
在环境监察方面,《指导意见》确定,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在这次改革中,环境监测得以强化。《指导意见》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任免。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
此次改革,令基层环保执法人员感到欣慰的,是《指导意见》明确,“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而对于基层环保部门反映的“身份尴尬”问题,《指导意见》明确,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市县两级环保局,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有专家表示,当前,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应着重解决好县级环保部门的法律地位问题,垂直管理后,(县、区)环保局成为市环保局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将失去有效的载体或部门支撑,环境质量责任难以落实。此外,还应解决好县级环保部门直管后的公平问题,与地方政府的协作机制问题和自身管理监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