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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置实施环境补偿 每吨2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2  浏览次数:96
核心提示: 近日,记者采访获悉,青岛市已下发通知,对市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置实施环境补偿。  生活垃圾异地处置,是指生活垃圾产生区(以
  近日,记者采访获悉,青岛市已下发通知,对市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置实施环境补偿。
 
  生活垃圾异地处置,是指生活垃圾产生区(以下简称导出区)将其生活垃圾运往建有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区(以下简称导入区)进行处置。
 
  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环境补偿,是指以区一级政府为结算单位,由导出区按照每吨生活垃圾20元的标准向导入区缴纳环境补偿资金。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跨区自行运入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导出区应予环境补偿的生活垃圾数量。单独收运的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焚烧的灰渣、水域保洁垃圾、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特殊废弃物不纳入补偿范围。
 
  通知规定,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上一季度各导出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理量、应缴环境补偿资金进行统计核算,并通知各导出区政府予以确认缴纳,同时将核算结果抄送导入区政府及市财政局。各导出区政府收到市城市管理局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缴资金汇入导入区财政指定账户。
 
  环境补偿资金由导入区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环境提升,及其周边社区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包括当地街道社区环境美化整治、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域道路(包括进出场专用路等)维护、绿化提升、路灯和排水设施维护等。环境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该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青岛高新区,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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