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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要修订的环评法 为何不征求公众意见就被改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6  浏览次数:26
核心提示: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就包含环评法。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就包含环评法。

    环评法的此次修订包括“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等,其中三点都和行政审批有关。修改后,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也被改为备案,同时,两个预审也被取消——此前,水土保持方案需水利部门预审、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需行业预审。


    环保部相关人士对南方周末透露,六个法一起改,且都以改预审为主,其实是以“打包”的方式落实简政放权。


    2015年,发改委明确精简前置审批,三十多项前置审批今后就保留“两项半”。其中“两项”指的是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半个”指的是对于少数重特大的项目,也会把环评审批作为前置审批。


    由此,不同部门的审批互为前置程序的状况将得到改变,申请项目的时候,各种审批的关系从串联变成了并联,便利了很多。


    虽然此次修改看上去只是履行简政放权的“规定动作”,上述环保部人士还透露,环保部就着此次修订,提出了几个突出的问题。


    比如针对规划环评,本次修订就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并且,规划环评的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 


    另外,针对“未批先建”的项目,此次修订将最高罚款从二十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力度加大了不少,对于大型项目而言,罚款力度甚至不亚于按日计罚。


    虽然从篇幅来看,相较于同时修订的其他五部法律,环评法修改的条款也是最多。通过对修改条款的研究发现,此次修改并非他们期待的“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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