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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修改内容对比: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6  浏览次数:18
核心提示: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为进
 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后,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修改前:


 第十七条 第二款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修改后: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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