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后,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修改前:
第十七条 第二款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修改后: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后,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修改前:
第十七条 第二款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修改后: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