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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钢铁产能过剩看市场经济地位的“最终解释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0  浏览次数:13
核心提示: 15年前,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但也留下一个尾巴,按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第15条,WTO成员方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15年前,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但也留下一个“尾巴”,按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第15条,WTO成员方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针对从中国进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允许使用“替代国”的数据进行反倾销税的计算。然而按照《加入议定书》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关条款到2016年12月11日之后就应当不复存在。虽然“落日条款”临近,但一些欧美国家却总不按规矩“出牌”,找出各种理由阻止“自动”给中国以市场经济地位。
 
  西方国家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总想拥有“最终解释权”,为此不惜生拉硬扯地拿全球钢铁产能过剩说事。2016年7月,美国负责贸易事务的外交官威尔森在WTO会议上称,“毫无疑问,中国的市场改革没有达到WTO成员方在中国加入WTO时的预期。”同时,威尔森强调说,“这一点在钢铁和铝行业特别明显,中国在这些行业无处不在的干预行为,已经导致全球供应产能严重过剩。”显然,全球钢铁产能过剩似乎已经成为山姆大叔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挡箭牌。美国如此,欧洲国家亦如此。2016年5月,欧洲议会以546票赞成、26票反对和77票弃权通过决议,以中国不符合欧盟所设定的五个市场经济认定标准为理由,强烈拒绝“单边向中国在市场经济地位上让步”,而依据就是自从2008年中国进口商品蜂拥而入以来,欧洲钢铁工业已有超过8.5万个工作岗位被裁撤。
 
  作为当今世界上的钢铁产销大国,近期中国钢铁产品遇到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2015年,全球共有23个经济体对华启动了98起贸易救济调查,而钢铁及其制品行业最为集中,达到46起,约占全部贸易救济的一半。从2016年来看,欧美国家针对中国钢铁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依然下手很重,美方不仅连续对中国输美不锈钢、冷轧板、耐腐蚀板和碳合金钢定尺板等钢铁产品裁定高税,而且还对宝钢、首钢、武钢、鞍钢等中国钢铁企业及其美国分公司共计40家企业在美销售的碳钢与合金钢产品发起“337调查”。欧盟更是宣布对产自中国的厚钢板最高征73.7%的关税;对产自中国的热轧钢捲课收最高22.6%的关税。
 
  有贸易摩擦不怕,如何通过磋商寻求化解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6年7月13日同欧洲理事会主席图斯克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会谈时强调,中方愿同欧盟建立专门机制深入讨论钢铁贸易问题。也希望欧盟遵守规则和双方商定协议,信守承诺,如期履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义务。
 
  在解决全球钢铁产能过剩问题上,中国不仅态度积极,行动上更是毫不手软。目前,中国正在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钢铁行业的去产能可以说是重中之重。根据2016年2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同时,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部分钢铁产能。9月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G20杭州峰会开幕式发表演讲时提到,从2016年开始要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至1.5亿吨。
 
  毋庸置疑,钢铁行业的“去产能”很大程度上需要政府部门的强力推进,但我们反对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全球钢铁产能过剩问题生拉硬扯。中国在解决全球钢铁产能过剩过程中,如果说有政府干预的因素,也是政府在去产能上对钢铁企业乃至整个钢铁行业施压。而按照某些西方国家的逻辑,中国政府在针对钢铁行业“去产能”的干预行为似乎很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通行做法。但同时,欧盟还有人宣称希望中国在压缩钢铁过剩产能方面做得更多,认为我们的政府部门还应该在“去产能”上加大干预力度。可见,他们对于市场经济的准绳似乎如“橡皮筋”一般,可长可短。一方面热衷于耀武扬威地行使一下“最终解释权”,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在行使“最终解释权”过程中却因选错了全球钢铁产能过剩这个“道具”而出现“穿帮”。
 
  众所周知,现阶段全球钢铁工业出现产能过剩的原因很多,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世界经济不景气导致全球范围内对钢铁的有效需求不足。国际钢协数字显示,2015年全球钢材需求同比下滑1.7%,是自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首次出现下滑。既然主因是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需求不足,那么就需要世界各国通力合作,每个国家在压缩钢铁过剩产能方面都要尽可能做出自己的贡献,仅仅指望中国压缩钢铁工业过剩产能是远远不够的。
 
  全球钢铁产能过剩问题的解决则更加需要各国共同担当,甚至可以共同尝试第三方产能合作等途径来寻求化解之道。对于市场经济地位与全球钢铁产能过剩这两个看似有些棘手的问题,如果认为一定需要有“最终解释权”这个说法,那么权威性“解释”只能由相关国家通过相互磋商来共同做出,而不是仅由少数欧美国家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忘加“最终解释”。否则,这些国家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全球产能过剩问题上的主张只能是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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