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任免;主要负责人任市级环保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级环保局意见。
此外,根据《意见》,今后试点省份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环保局任免。
环保部门介绍,作为试点省份的省会城市,南京今后环境监测机构将由省环保厅直接管理,而环保执法时将比过去“腰板更硬”。“举个例子,现在市级环保执法人员到省管企业监察执法时,对方有时候会不配合,以后再碰到这样的情况,执法时就更硬气了。”市环保局一位人士说,而且县级环保局由市级环保局直管后,区环保局今后在各个区开展工作时,不会因为过去受区政府管理而“护短”。